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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、企业所得税
凡在园区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第一、第二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并且在免减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。经营期为十年以上的,减按 24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或者项目属于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,减按 15%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。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 70% 以上的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%可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,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用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% ;若再投资兴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,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,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,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。
2 、关税
对属于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。如采用加工贸易方式(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),进口原材料后生产的产品复出口的,只要原材料不属于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的,免征进口关税。
3 、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
区内生产性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率为零。进园企业所缴纳流转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等的镇财政留成部分,按企业投资规模、纳税税率、纳税规模等返还 30% — 70% 用于企业自身发展。
4 、新进区企业实行“零收费”制度
免收大交通资金、防洪保安资金、建农基金、人民教育基金、教育费附加、基础设施配套费、土地征用服务费、临时用地管理费、联防费等。
5 、土地和基础设施
生产性企业受让的土地,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、科技含量、税收预期等情况,实行弹性地价。对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安排计划。企业采取租赁办法使用国有、集体土地的,可按协议逐年缴纳租金。土地年租金为 2.25 元 / 平方米,买断 50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 30 元— 60 元 / 平方米。大宗投资的土地可特别处理。进园企业的电力、供水、排水、道路、有线电视等由园区规划安装到企业,变压器以下、水表以下部分由企业自主安排。免收水电增容费、开户费,免收水电配套设施费。
6 、园区服务
园区坚持“企业围墙内的事由企业办,围墙外的事由园区办”的理念,秉承“热情诚信、有求必应”的宗旨,保证企业“围墙之外的事”不用业主操心,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“一站式”、“一条龙”服务,接受投资人委托在半个月内办理好项目环评、立项报批、领取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等项工作,确保企业投资安全、顺利,确保企业独立自主经营。所有投资者获得市政府“绿卡保护”,保证投资者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等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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